湘潭市应急管理局
湘潭市公安局
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
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公共安全、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现通告如下: 一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《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(潭政通〔2023〕3号)规定,未经许可,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。 二、严禁非法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。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 三、严禁流动经营烟花爆竹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许可证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规定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四、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。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 五、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由公安部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六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、邮寄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七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八、生产经营单位将仓库、厂房等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无烟花爆竹生产、经营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,用于非法生产、储存、经营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规定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;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,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与承包方、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 九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生产作业活动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,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,或者烟花爆竹非法销售(含互联网或者微信经营)金额达到一定数额,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十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。凡举报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并查证属实的,按照《湘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》有关规定给予奖励。举报电话:110(公安局)、0731-55551009(市应急管理局)。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湘潭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0日
责编:文可
来源:湘乡市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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